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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后处理力度。各省级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结合国家已经发布的石油石化、有色、冶金、电力、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节约能源法进行处罚。
  (四)继续加大节能降耗服务力度。要围绕节能减排,继续帮助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能源计量检测水平。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等规范和技术要求,积极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咨询、检测、审计、研发等节能服务。要认真总结节能降耗服务经验,认真检查与重点耗能单位签订的《节能降耗服务责任书》的落实情况,保证节能降耗服务活动取得实效。
  各省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建立能源计量体系评价制度,对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数据的使用进行评价,促进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五)各省要在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节能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在重点耗能城市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对各城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数据实行实时监测。积极开展用能用水计量数据采集分析报告工作。总局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城市用能用水计量数据采集分析报告”试点工作,将城市内各用能用水单位的能耗情况直接进行采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并及时提出节能节水报告和建议,为各级政府统计、分析用能用水情况,对用能单位用能用水情况实时监测服务。各省要结合重要能源贸易交接公证计量工作,建立起重要能源的计量检测体系。
  (六)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能源计量器具自身节能新技术的开发、研究、示范和推广,促进能源计量器具自身节能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按照国家实行供热分户计量、依据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加强对热能表等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加强热能表计量监督管理技术措施,修订有关技术规范,提高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技术指标,提高能源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七)加强计量节能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各省级计量技术机构,要结合重点耗能单位的实际,研究开发适合用能单位节能需求的计量测试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制定节能计量技术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并努力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要加强能源计量在线检测方法的研究。要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八)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能源计量技术人员开展备案管理和技术培训。各省要及时了解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和能源计量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开展能源计量相关知识的培训,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和能源计量技术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培养能源计量意识,增强能源计量观念,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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