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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法规标准。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快制订《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加快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等5项安全技术规范,实现压力容器产品节材降耗,进一步明确锅炉节能监管相关技术要求。指导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与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
  (四)强化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2008年,围绕锅炉使用环节的节能改造与监管工作,重点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并对测试和普查结果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本地区在用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报告。积极推进工业锅炉“三个万”节能工程实施。即:指导企业开展万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提高在用锅炉的使用能效,实现运行节能;组织实施10万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提高锅炉水处理效果,实现减垢节能;完成对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操作水平,实现作业节能。力争在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上抓出实效。
  (五)研究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大型成套装置系统能效评价和节能新技术应用试点工作,研究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为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奠定基础。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努力争取节能工作的技术支撑条件和政策环境条件,找准节能监管切入点,积极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六)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统计与分析。强化节能工作效果的宏观分析,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应当对有关节能工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力争取得更大实效。同时,向总局及时报送相关的地方规定、标准以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六、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一)建立能源贸易交接公证计量制度。各省可参照或采用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的模式,加强对贸易交接中计量器具、计量人员的管理,对重要能源的贸易交接开展公证计量活动。经公证计量的数据作为贸易交接的依据,同时作为用能单位能源使用的基础数据,列入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公告范围。
  (二)建立能源计量数据核查制度。各省要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数据核查,核查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对能源计量数据存在虚报、伪造、篡改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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