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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与能效标识制度的协调与配合。从自我声明和第三方认证两种不同角度发挥作用,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监督,推动能效标识应用
  (一)加快能效标识应用步伐。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了第三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和冷水机组、燃气热水器、三相异步电动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纳灯等五个产品的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国家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要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继续推进其他相关产品的能效标识工作,全面开展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电磁炉、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电热水器等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的研究,为尽快扩大能效标识的实施范围完善技术准备。
  (二)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各省级局要建立能效标识的长效监管制度,启动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市场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能源效率标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能源效率标识市场。
  (三)加强对能效标识产品的监督检查,检查目前制造已发布的九类产品的企业是否都标注了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标识是否与产品实际能源效率相一致;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等,通过执法检查,促进能效标识备案,提高能效标识的标注质量。
  (四)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要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能效标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认真做好能效标识的备案、核验、公告等工作,要开展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的调查、评估机制的研究,及时总结能效标识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出版《能效标准与标识信息通报》。要按季度上报和公布能效标识节能成效。
  五、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实现节能降耗
  (一)确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目标。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10年,初步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研究探索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努力形成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工作格局。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
  (二)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开展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不允许投入制造;开展新产品样机与在用设备的能效测试,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新产品不允许投入批量制造,在用设备应当限期整改。选择换热压力容器1至2种代表产品,在大型企业成套装置开展换热压力容器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改造试点。总局将确定并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效测试服务。同时,积极争取与发改委联合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节能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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