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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指导企业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审查制度。颁布《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国家标准,各地应按照该国家标准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立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制定企业节能标准。落实节约能源法中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的要求,各地方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备案审查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根据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4个部门,组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9个行业协会和中石化、中石油2大集团公司,编制《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提出2008年到2010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加大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建材、煤炭、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继续推动空调等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指导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锅炉性能测试方法》、《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与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加强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地方调研工作,继续研究制定重点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
  (六)做好节约能源法配套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指导各地集中抓好节约能源法配套的46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发挥配套标准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召开有关标准的宣贯会,扩大标准的社会影响力,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一)尽快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有效推动《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的落实。会同国家节能主管部门,选取节能潜力大、与生产生活关系密切、节能认证技术依据完善的产品开展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认证规则和技术依据、统一认证标志。全面建立和完善节能产品认证体系。
  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管理,严格认证机构准入制度。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执法,规范认证工作,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和实施激励政策,加大各方对节能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发挥认证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有利于节能产品生产和应用的税收激励机制、价格激励机制和消费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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