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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总局将编写、印发有关节约能源法宣贯教材、宣传画,组织举行宣贯班,结合质检系统工作实际,对节能法规进行释义,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营造实施节约能源法的良好氛围。各级质检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节约能源法。在每年的标准日、计量日、质量月、质量万里行活动中,要将节能、减排、降耗、增效作为重要内容,向社会宣传节能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质检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生产、进口、销售、经营等领域从业人员开展宣贯教育活动,使其及时了解、正确掌握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四)加强对节约能源法宣贯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质检部门应加强对宣贯工作的监督检查,将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使节约能源法的宣贯工作落到实处。
  总局将于2008年下半年适时对各地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从知识掌握、宣贯进展和执法状况等方面考察各单位落实情况。
  二、加快推进有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一)加快推进涉及节能的立法工作,完善节能法规体系。进一步推动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密切配合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做好循环经济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制定工作,抓紧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联合国家发改委完成《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体系。
  (二)完善地方节能标准审查和备案制度。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指导地方制定严于强制性能效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所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以上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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