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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各单位每半年要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情况,特别是开展节能活动后取得的节能实效进行总结,并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节约能源法的公布施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节约能源法赋予了质检部门许多重要职责,它是质检系统发挥技术优势,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结合质检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一)各级质检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修订的背景,理解其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进一步确立了节约能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节约能源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它的贯彻落实不仅从法律层面上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同时也将对我国长远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积极行动、精心部署节约能源法宣贯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迅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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