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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165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卫生厅(局):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有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我部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迅速深入灾区一线开展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灾区安置群众食品饮用水卫生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四川、甘肃和陕西等省受灾地区卫生监督对口支援和恢复重建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巩固前期卫生监督工作成效,确保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灾区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灾区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是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灾区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对口支援省市和地震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清形势,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工作目标。

  二、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对口支援工作

  各对口支援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为灾区调整、补充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将卫生监督工作纳入对口支援内容,加快灾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体系和能力的恢复重建工作,按时完成卫生监督恢复重建任务。对灾区卫生监督工作设备和经费不足的问题,受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要求切实加以解决;各对口支援省份卫生行政部门要和当地政府加强协调,根据有关政策和卫生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明确卫生监督对口支援的相关措施,帮助解决灾区卫生监督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确保灾区卫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得到及时恢复。

  三、形成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卫生监督工作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当地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有效整合外援和本地卫生监督力量,建立责任明确的工作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将卫生监督工作由应急状态逐步调整为日常性监督状态,依法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监督工作。要根据当地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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