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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国家认监委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的管理机关,依法共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要途径;不仅是实现司法鉴定科学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共同实施认证认可的有益探索。在部署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中,既要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现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更要从规范鉴定活动,完善鉴定制度,保障鉴定质量的目的出发,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将认证认可的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和执业过程中保持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有力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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