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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二十六)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七)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八)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029名(含国家物资储备局编制68名、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43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国家物资储备局领导职数5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1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关系。(1)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2)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3)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4)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5)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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