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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证债字[2008]69号)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各市场参与者:

  为进一步明确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提高公司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本所债券市场发展,现对本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债字〔2007〕68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现货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比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债券部分(以下简称“可分离债”)的现货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比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债券作为回购质押券的标准放宽到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均在AA级(含)以上。

  三、目前已上市的企业债券和可分离债,符合新质押式回购资格条件的,并登记到持有者证券帐户的,由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公告。

  四、请各会员单位根据本所具体技术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各市场参与者:

  为保障公司债券发行试点顺利进行,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现将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的发行、上市及交易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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