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19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2008〕3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如果建设单位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停止建设的决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补办手续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