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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开展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开展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村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自2006年在武汉召开全国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命名表彰大会以来,各地努力实践,开拓创新,又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拟决定评选和表彰第二批“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现就有关推荐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严格按照《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测评标准》检查验收,从严掌握,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真正把工作扎实、示范效应强的先进单位推选出来,推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推荐名额

  这次拟命名表彰的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为100个,根据各省(区、市)的县级行政区划数量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分配推荐名额。各省(区、市)按照申报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推荐申报,已获得第一批命名称号的示范单位不再申报,但需参加测评,测评合格的保留称号,测评不合格的撤销命名称号。

  三、申报程序

  第一步,拟申报“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的单位,依据修订后的《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测评标准》(见附件2),对本行政区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状况进行自我测评。测评合格的,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上报;

  第二步,地级市(自治州)对已经获得命名称号和提出申报要求的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签署意见上报;

  第三步,省(区、市)对已经获得命名称号和拟推荐申报的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拟保留命名称号和拟申报的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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