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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植物肥料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植物肥料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除鸟粪外的动物或植物肥料(税号31010019、31010090)征收4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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