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
(1994年5月10日 条函[1994]412号)
司法部司法协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事局,各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驻有关国家大使馆: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下列九个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已经生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请在上述条约或协定的基础上,开展我国与这些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并根据条约或协定的有关规定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以及处理有关案件。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我司。
现随函送去上述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文副本,请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