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厅水字[2008]9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
《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2003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这批证件将于2008年10月31日到期(以下将2008年10月31日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简称为旧证)。为保障经营者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管理,部决定对即将到期的旧证统一换发新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时间及旧证有效期
(一)换证对象。
本次换证对象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含企业、个体经营户)。
(二)换证时间。
结合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换证工作,换证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三)旧证有效期。
由于旧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与换发新证存在时间差,为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我部决定将旧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
二、换证要求
(一)申请换证的经营者应通过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不予换发新证。
(二)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换发新证。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因行政区划建制变化需要相应变更企业名称的,凭已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在换发新证时作相应变更。
(四)换证应提供的资料:
1.凭有效旧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样式不变)。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提交书面报告,并登报挂失。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变更旧证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主要内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次换发的新证有效期统一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六)换发新证的“经营范围”栏应按照我部《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关于船种的划分统一表述为“‘经营区域’+‘船种’+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