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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农改办[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试点工作,确保农村“普九”债务得到全部化解,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化债过程中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目前监管系统运行稳定正常,先行试点的福建、安徽、黑龙江等省债务基础数据已进入监管系统。考虑到监管系统不仅是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的重要工具,也是对各省份进行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为此,请第一批试点省份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将债务核实锁定和偿还的基础数据录入系统,并通过财政部内部信息网报送我办,利用自有系统的试点省份务必抓紧做好接口处理和数据导入,为下一步我办组织的考核验收做好必备的基础工作。请非试点省份按照国农改办函[2008]1号文件要求,在扎实做好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等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并于2008年9月底前通过财政部内部信息网将锁定债务基础数据报送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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