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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除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全国考办或地方考办成员及派出的巡考人员、该考场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外,未经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和摄、录像。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全国考委会、地方考委会、各考区及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地方考委会值班室至少要有一台传真机和一部移动电话,以处置紧急异常情况。
  各科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将参考人数逐级上报。各地方考委会成员应当巡视检查各考区、考点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考委会、地方考委会要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方式,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作为国家级秘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地方考办应当总结当年考试工作情况,书面报全国考办。
  第三十条 在每一考试年度结束后,全国考办将对地方考办实施的考试组织工作予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卡(略)
  附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

  附2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
  考区       考点         考试日期      

姓 名

 

性别

 

准考证号

 

考试科目

 

考场号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及地址

 

联系电话

 
 

违规

行为

描述

 
    

  违规应考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当场

处理

情况

  

  

                     

     

  监考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考点

 

 意见

 
    

主考签字:       年 月 日

 

地方

 考办

 处理

 意见

 
     

(盖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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