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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二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考委会及全国考委会请求处理。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在某一地区某科目考试时间必须推迟的,由地方考委会上报全国考委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推迟考试时间超过30分钟的,该地区所涉科目,启用备用试卷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科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不设考场。
  (二)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严格遵守全国考办规定的考场编排和人数要求,按照科学、合理、防范违规行为的原则编排考场,报考人员的座位应随机编排,座位之间不得少于80厘米的距离。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人选由地方考委会决定。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监督本考点有效答卷的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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