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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告(卫通[2008]19号)--关于增加8家机构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通告

卫生部通告
(卫通〔2008〕19号)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效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我部决定增加认定下列8家机构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工作: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2.武汉市第一医院;

  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5.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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