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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2号--邻苯二酚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08年8月27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8月27日前结束。

  五、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何双奇、赖春生、梁杰
  电 话:(8610)65198420;65197655
  传 真:(8610)65198915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刘永平、刑敏、窦爱东
  电 话:(8610)65198182;65198062;65198066
  传 真:(8610)65197578

  特此公告

  附件:邻苯二酚期终复审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420 65197655
  传真:010-6519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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