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08年8月27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8月27日前结束。
五、不合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何双奇、赖春生、梁杰
电 话:(8610)65198420;65197655
传 真:(8610)65198915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刘永平、刑敏、窦爱东
电 话:(8610)65198182;65198062;65198066
传 真:(8610)65197578
特此公告
附件:邻苯二酚期终复审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420 65197655
传真:010-65198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