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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2号--邻苯二酚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8月27日起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0月14日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月15日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邻苯二酚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8年5月26日,商务部收到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2008年6月13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对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情况、损害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企业邻苯二酚产量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关于国内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8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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