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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4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

  为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格式指引。
  一、一般规定
  (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含拟设立以矿业权为主要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如已达到本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除应遵守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按本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本所如认为必要,上市公司其他涉及矿业权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应参照遵守本格式指引。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认真核实根据本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三)上市公司不能按本格式指引核实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慎重考虑是否签署有关协议,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二、矿业权的取得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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