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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办公室:承办日常校务工作,协调行政事务;承办起草学校重要文稿;承办会议组织,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承办文电、档案、保密和保卫工作;承办财务管理、审计、基本建设工作。
  教务部:承办教学工作综合管理,拟定培训教学、课程和培训项目开发规划、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监督检查和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开展与其他培训机构的教学交流与合作工作。
  教学部:承办培训项目开发和教学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培训课程设计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写有关课程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承办案例教材、实训教材的研究、征集、编写和推广工作;参与专兼职教师的考核评价和聘请工作;参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
  学员工作部:承办学员学风、学纪等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学员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员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员开展有关活动。
  科研部:承办税务干部教育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税收专业、技能训练和文化修养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
  信息技术部:承办图书信息、影视音像、多媒体和计算机网络、数字化校园、远程培训建设管理工作;承办教学科研软件开发业务;承办教学、科研和办公自动化的信息技术安全与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部:承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承办专兼职教师聘用管理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学校人力资源规划、岗位聘任和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学校人力资源培训发展计划;负责临时人员聘用及劳动合同管理;承办学校党群工作。
  后勤部:拟订和完善学校后勤管理制度;承办学员食堂、行政办公和学员公寓等设施管理;承办教职工用房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承办车辆及安全管理;承办学校环境绿化美化、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承办后勤临时人员日常使用管理。
  (二十)建立评估制度。由税务总局制定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和标准,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开展办学水平和质量综合评估。各省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负责对所属培训机构开展评估和日常检查。对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列入全国税务系统培训机构序列,并及时公告;对经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其培训资质。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评估标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工作。
  (二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培训机构在税务总局、省局党组领导和干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培训计划和培训项目,应自觉接受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部门的监督。对未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的、对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的、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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