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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
(办水保[2008]202号 2008年8月6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税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5.13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模大、强度高,时间紧迫。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既加快相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进度,提高效率,又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灾区脆弱的生态环境,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现就简化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在国务院确定的恢复重建期内,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灾严重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和对口支援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支援灾区项目适用于本通知。
  二、优先评审
  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确保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的前提下,对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优先评审,一般不再进行初审和多次复核,同时要简化现场查勤过程,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复核后应与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技术评审意见。
  三、及时审批
  对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在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做到随到随批,审批周期在原规定时限内再缩短1/3。
  四、委托审批
  除高速公路、铁路水利水电枢纽等大型建设项目外,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的公路、水利、电力、输变电、建材、通信、矿山、城镇建设、农林开发、土地开发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受灾严重地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等地实际适当下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
  五、简化审批
  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恢复重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一般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对适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实施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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