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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7号--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87号)


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进口棉花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防止进口棉花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贸易欺诈行为,保障进口棉花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输入中国大陆的境外棉花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5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

  (一)供货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2. 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3.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所供货物有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4. 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要求。

  5. 在上一年度棉花贸易活动中,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发现有害物质,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记录。

  (二)境外供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时(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应按有关规定提交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书面材料:

  1.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

  2. 有效的合法商业登记文件或复印件。

  3. 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材料。

  4.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经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并通知境外供货企业。

  需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补正,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四)国家质检总局在2个月内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内容包括加工能力、质量控制与管理、检测能力、包装及仓储管理等。

  (五)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并定期对外公告。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2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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