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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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