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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各试点地区除按上述标准向财政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外,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一定的标准,确定本地区的快报编报范围。自身确定标准纳入快报范围的企业快报只报送本地区财政部门,不纳入财政部编报范围。
  (三)实行新的快报指标体系
  根据新的快报功能,我部设计了适合试点企业的财务会计月报指标体系,突出财政特色,以满足财政宏观管理的实际需要。新的快报指标体系以企业利润、税收指标为主体,辅助以社会管理指标(详见附1:《企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
  (四)中央驻地方企业有关信息由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中央驻试点省市企业在向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报送快报的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二、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编报要求
  (一)经研究,确定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十五个省市为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单位。
  (二)全国各省市(包括试点省市和非试点省市)在试点期间,要继续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7号)的要求,报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快报。试点省市在试点期间,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单独向财政部企业司报送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
  (三)列入编报范围的非国有企业,要按月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快报指标说明及填报要求详见《2004年企业主要财务会计指标表编报说明》(附件2)和《企业代码编制规定》(附件3)。
  (四)列入快报试点范围的企业,除按规定报送快报外,要同时报送文字材料,对企业财务的运行情况及重大变动事项作简要分析和说明。
  (五)试点省市财政厅(局)要对本地区非国有企业财务总体运行情况及重大变动事项和新的走向作分析和说明,在报送汇总报表的同时上报文字分析材料。
  (六)试点省市非国有企业的当月财务快报数据由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次月9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文字汇总分析材料于次月11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非国有企业报送试点省市财政部门的时间由试点省市财政厅(局)确定。
  (七)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做好企业财务快报改革工作,除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7号)的要求,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快报工作外,要积极配合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做好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工作。中央企业驻试点省市的独立法人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抄送企业财务快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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