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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69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情况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征[2008]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关于税控收款机过户问题
  办理注销手续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如需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机器注销手续和发票缴销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器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做缴销处理,然后再按新机器、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三、关于一户多机问题
  关于一户多机用户在抄报数据时需携带多张用户卡的问题,由于目前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属于单机版,不具有通过网络分发发票的功能,只能通过用户卡传递发票发售信息,因此,目前单机版税控收款机无法解决一户多机纳税人使用多张卡的问题。待大商场税控改造标准出台后,这一问题可得到解决。
  四、关于网上抄报数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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