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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8]5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了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原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 [2006]90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规定,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
  二、采购人购买轻型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允许,不得转载。2007年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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