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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三十二、随附单证”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52号)


  为规范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4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47号公告,环保总局、海关总署2005年第4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16、37、43、6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海关总署令第156号等相关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备案号”、“运输方式”、“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鉴于海关H883系统逐步退出运行,本次修订撤销了涉及H883系统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的填制分别作出了规范。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2005年第69号公告、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已印制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仍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即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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