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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地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19113
  传真:(010)-68402294

  附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二、 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并导致系统瘫痪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或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启动本应急预案。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系统故障并导致区域性系统瘫痪时,由所在地外汇局发文或以其他方式,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信息中心和综合司(值班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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