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5号--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5月22日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4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8年6月23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原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美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6月27日,商务部就有关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在规定的时间内,商务部未收到利害关系方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