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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关于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的批复
(林护发〔2008〕157号)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上报〈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的请示》(闽林综〔2007〕11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我局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严格按照规划开展生态旅游活动。
  二、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武夷山脉中段重要的生物区系组分、大面积的钟萼木和南方红豆衫原生种群、独特的生物群落类型和闽江正源头森林植被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生态地位重要。该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和建设要立足于保护为主,最终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规划实施中要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工程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宜新修道路或拓宽已有道路路面,工程项目应以宣传讲解和展示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为主,严禁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活动。有关建设项目需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四、在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时,要严格按环境容量控制游客数量,做好监测工作,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繁衍和生态系统的演替造成影响。
  五、规划范围涉及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集体林区。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集体林要签订、完善并切实履行有关协议,各项生态旅游项目要本着兼顾农民和林场利益、共同发展、利益共享、避免矛盾的原则开展。
  六、加强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建设,强化其管理职能。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对保护区区域范围内开展的旅游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七、该规划是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公共教育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活动的依据,在保护区范围内一切生态旅游活动必须符合该规划要求,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保护区内生态旅游活动的经营、管理权不得以任何名义出让或变相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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