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4]第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取缔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
  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以《通告》四条的规定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 
  三、自1994年8月1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请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的企业,暂不予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凡已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多层次传销活动的情况,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备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通告》四条规定的,须逐级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核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