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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

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
 (1994年8月1日 司发通(1994)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各地不断就涉台遗产继承的有关问题请示我们:由于台湾当局规定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的时效为两年,在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去世的去台老兵的遗产,到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八日时效届满,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不再受保护。为此,现在有不少机构和个人提出能够帮助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纷纷参与查找继承人的工作。有些仅凭台湾报纸上公布的死者名单,要求公证处为他们出具有关公证书;有些借机敛财,出具假证明欺骗当事人和公证处;有些不了解台湾继承的程序和规定,延误了时间失去了机遇,使本来可以办成的事情变得复杂化。
  根据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和台办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中台办(1994)166号文件精神,同意海协的台湾事务法律咨询中心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合办去台老兵遗产案件,现将办理去台老兵遗产继承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发动和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寻找去台老兵在大陆的继承人,代理他们申办公证。
  尽快寻找遗产继承人,及时申办公证,是这项工作的关键,也十分艰巨。要广泛发动和紧紧依靠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发挥他们分布广、队伍大、熟悉民情、懂得法律的优势,尽可能多地寻找有关继承人。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按以下办法具体开展工作:
  首先,根据本通知所附名单及所了解的情况,确定基本线索,分析研究有关被继承人是否有可能在本地有亲属以及其他基本情况。根据台湾有关规定,寻找的范围包括去台老兵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养亲和半血缘亲)以及有代位继承权和转继承权的人。
  其次,凡有一定线索和寻找可能的,要制定可行的寻找方案,并立即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必要时发动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基层,调查走访,查找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要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及时向基层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公安、民政、史志、台办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第四,凡经过寻找,可以基本确定为继承人的,要向他们宣传领取遗产的意义和有关法律知识、领取遗产的程序和要求,争取他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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