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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1994)128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为了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民政部[1992]15号文件曾就有关事宜作过规定。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当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在确保安全无风险的前提下,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其尽可能增殖。要坚持对广大农民负责的原则,抵制个别领导及有关部门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都不得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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