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101号)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外经贸合发第328号)


  为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我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自1994年开始实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
  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现予颁发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合作司)。
                        1994年5月23日

           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包括研修生,下同)的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健全外派劳务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组织单位
  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外派劳务人员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培训中心的建立及外派劳务的培训工作。国务院各部委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下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
  第三条 培训中心的设置
  各主管部门或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下称经营公司),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或本单位外派劳务情况建立固定的培训中心。根据各自不同的条件,可建成专业或行业的培训中心,也可建成综合性的培训中心。培训中心要具备一定的教育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备以及教学大纲并报外经贸部审核批准。
  第四条 培训对象
  凡由经营公司组织派遣到国(境)外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普通劳务、高级劳务和研修生),在派出前,均需接受培训。
  第五条 培训内容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方面的教育。
  2、根据派往国家(地区)的特点和要求,开设外语、适应性技能、国别概况等课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