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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邮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
 (新出联字(1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公开征订、摆卖、定价销售内部报刊,利用内部报刊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或组织公开的社会活动,有的甚至将内部报刊发往海外,把不该泄露的情况泄露出去,造成对国家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必须迅速加以纠正。现就内部报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部报刊是指持“准印证”,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连续出版物(登记的标志是不带有“国内统一刊号CN××--××××”,而只标明内部报刊准印证号)。出版内部报刊应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应高度认识改革开放形势下内外不分的危害,切实加强对内部报刊的管理。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刊播内部报刊出版的消息、广告,不得刊登和播发内部报刊组织公开社会活动的消息,不得转载、播发内部报刊的消息、文章。
  二、各地宣传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共同把好内部报刊的审批、登记关。不得批准以内部报刊为名实际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已批准登记的,应进行清理;有必要继续办的,严格按《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管理,其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不得公开陈列,不准刊印定价,不得公开销售,更不准传播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及境内的涉外单位,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和公开的社会活动。对仍进行各类公开活动的内部报刊,撤销其登记;进入市场的,予以收缴。对新闻出版单位继续发布和转载内部报刊消息和内容的,严格按报刊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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