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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关于废止有关法规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5年3月25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2日 建设部建综字第214号文发布)


  现将国家计委计资源〔1991〕216号文印发的《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国家级节能企业的申报工作。
  为确保国家级节能企业的审批工作顺利进行,请在每年六月十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部综合计划财务司。

  附: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的通知
           (计资源〔1991〕216号)

  开展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以下简称企业节能升级)工作是“七五”期间企业抓管理、上水平、降消耗、增效益的一个重要措施。自原国家经委发布《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经能〔1987〕51号)以来,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在全国深入开展,目前已分三批公布了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3615个,其中一级企业437个。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节能工作,在总结执行经能〔1987〕51号文经验的基础上,我委在征求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重新制定了《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即行废止。
  节能降耗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应成为促进企业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手段。“八五”期间我们要更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1990年12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的要求,努力做好协调工作,尽快修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企业节能升级文件和能耗指标、标准和计算办法,作为本规定的配套文件及办法予以实施。

  附件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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