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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纪发〔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08年7月4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三、本解释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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