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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08年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的公告

  第七条 进出港船舶应加强航行值班,保持正规瞭望,谨慎驾驶,远离奥帆赛比赛水域及禁航水域,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进出港船舶必须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频道和单边带无线电话(SSB)2182KHz值守,确保通信畅通;装备AIS的船舶必须保持常开状态,且预置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船舶除遵守《青岛水域船舶报告制》外,还应在经过以下三条报告线时向青岛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
  第一远程报告线:崂山头与朝连岛连线。
  第二远程报告线:朝连岛正横报告线。
  第三远程报告线:灵山岛正横报告线。
  第十条 进出青岛港的船舶,应按推荐航路航行;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福岛和小公岛连线以西、船舶定线制北边界以北的沿岸水域。
  第十一条 8月8-24日的比赛时段,引航员登乘点由原分道通航制第二警戒区东移至大公岛和小公岛连线海域。
  第十二条 比赛时段,船舶在大公岛、小公岛连线以西主航道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6节,不得超过10节。
  第十三条 比赛时段,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北侧沿岸通航带禁止船舶航行。比赛时段,经主航道进港的船舶在航经比邻赛区的主航道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尽量远离赛区边界线。
  第十四条 比赛时段,禁止有拖带物的船舶进出青岛港,禁止船舶试航。
  第十五条 比赛时段,大型油轮和熟悉南航道的载运爆炸、放射、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船舶改至南航道航行。
  比赛时段,禁止不熟悉南航道的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进、出青岛港。
  第十六条 比赛期间,青岛港临时启用港外临时锚地(见附件四)。未经海事机构同意,禁止船舶进出临时锚地。除进出临时锚地的航行需要外,禁止船舶在禁航区内航行。
  临时锚地启用后,未经海事机构同意禁止船舶在前海2号、3号锚地抛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船舶及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海事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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