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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08年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08年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的公告
(交海发[2008]18号)


为保障2008年奥运会青岛帆船比赛和残奥运会帆船比赛顺利进行,促进相关海域船舶航行安全,我部制定了《2008年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至2008年残奥帆赛结束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2008年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2008年奥运会青岛帆船比赛(以下简称“奥帆赛”)和2008年残奥运会帆船比赛(以下简称“残奥帆赛”)顺利进行,促进相关海域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青岛港及其附近水域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申请进入青岛港,除按有关规定向青岛海事局申报并提交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舶保安证书》、“连续概要记录”复印件;前十个港口船舶保安信息、当前保安等级;船员名单。
  第四条 拟驶往青岛港的中国籍船舶,除按规定办理船舶离港签证外,还须主动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开航前检查,填写《船舶信息报告表》(见附表一),提交当地海事机构审核,相关海事机构应当做好检查和核查工作。
  船舶进港前应当将《船舶信息报告表》、《船舶开航前检查报告》和《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一并报送青岛海事局。
  未经开航前检查或未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的船舶禁止进入青岛港。
  第五条 比赛时段,从青岛港开航的船舶,在开航前应接受船舶保安检查或核查,并现场办理船舶离港手续(签证)。船舶离港手续(签证)办结后应立即解缆离泊或起锚开航,禁止再进行其它任何“船-港”、“船-船”界面活动。
  第六条 进出青岛港的船舶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长及驾驶员应熟知本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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