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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3.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开展外业实地核查。
  根据内业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结合有关资料选择抽查图斑和地物,确定抽查路线,有针对地开展实地现场调查和地物测量。利用GPS全站仪等设备仪器和 GPS导航技术,引导抽查路线,并利用空间定位系统,将矢量栅格数据叠加显示,实时跟踪显示当前所在地理位置,准确定位所抽查的图斑。同时,详细记录外业工作轨迹,准确量测和记录核查地物的实地面积及线状地物宽度等,并拍摄实地地物照片,确保照片与疑问图斑(线状地物)一一对应,为开展复核工作和内业后处理提供有效的依据。
  三、核查主要成果
  (一)内业核查成果。
  1.矢量成果(疑问图斑、线状地物)。
  2.数据表格成果。
  包括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检核表、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汇总检核表、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汇总检核表等。
  3.内业核查报告。
  4.疑问图斑分布图。
  (二)地方复核成果。
  1. 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 地方复核情况报告。
  3. 地方复核照片。
  (三)外业实地核查成果。
  1.外业核查记录表。
  2.外业核查报告。
  3.外业实地照片。
  (四)总体成果。
  1.核查总报告。
  2.核查确认意见。
  四、组织实施
  二次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实施。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参照国家级核查方案,开展省级对市(地)级和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及要求。
  1.全国土地调查办。
  (1)全国土地调查办内设工作组,负责国家级成果核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工作。
  (2)全国土地调查办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级核查任务的承担单位,并对参加核查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规范核查程序,统一核查方法和要求等。
  (3)全国土地调查办接收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报送的成果资料。成果资料齐全后,全国土地调查办出具资料提交回执单,并负责分发到国家级核查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4)承担核查任务的专业队伍负责国家级核查的具体工作。核查专业队伍组织人员,按时完成具体核查任务,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原则上每个县(区、市)核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专业队伍的核查工作接受全国土地调查办的抽查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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