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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监察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
  举世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即将举办。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告在服务奥运、宣传奥运中的正确导向作用,大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一件极其重要的大事,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期盼。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筹办和组织工作,全国人民心系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全国各行各业都在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尽职尽责。广告业肩负着对外宣传和展示国家形象的社会责任,奥运广告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广播、电视、报刊作为大众传播媒体,是广告发布的主要渠道,在服务奥运、宣传奥运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与使命,有责任有义务为维护良好的奥运广告市场秩序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当前,奥运会、残奥会筹办工作已进入最后的关键阶段,广大新闻媒体单位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和谐奥运、平安奥运”目标,充分认识加强奥运期间广告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把好广告发布审查关,确保广告市场的规范有序和安全稳定,为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残奥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强化奥运期间新闻媒体的广告发布审查和内部管理
  各新闻媒体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广告经营自律和内部管理,全面检查各项广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广告发布管理应急措施,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布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广告导向负领导责任;主管广告业务的负责人对广告发布的终审、把关负直接责任;广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负具体责任,不得将广告发布审查职责交由广告代理公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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