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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事宜的通知

  (六)2008年9月13日前,召开全国评卷工作会议,部署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七)2008年10月12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考试评卷工作,将成绩数据光盘、评卷工作书面报告和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检查验收意见一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八)2008年10月22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完成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检查验收工作。
  (九)2008年10月27日前,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下发成绩数据光盘,各地收到后即可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成绩提出疑义,可为考生提供查阅试卷服务,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十)2008年10月31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发布考试合格标准。
  (十一)2008年12月20日前,各地完成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不能按时发证的,应向考生说明情况。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不得强加外语、计算机考试等条件。
  (十二)2008年12月31日前,对存在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有误需要更正考试成绩的,应由省财政厅、人事厅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更正情况表》(见附件1),并附上试卷原件,报全国会计考办。
  (十三)2009年1月30日前,对中级资格考生因2007年度档案号、身份证号错误造成两年成绩不能合成的,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成情况表》(见附件2),报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十四)2009年1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08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二、关于做好考试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度。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考试的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考试的平稳顺利,全国会计考办将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重新签订“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责任书”(附件3)。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也应与本地区各地(市)、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共同做好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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