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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单位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单位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131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省级工作组: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56号)要求,经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国家级工作组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确定了72个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各省级工作组按照《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艾滋病项目支持的美沙酮门诊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积极组织,抓紧做好人员、房屋、药品、设备等准备工作,力争在2008年8月31日前开诊。

  附件: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单位名单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单位名单

  1.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

  2.浙江省义乌市精神卫生中心

  3.浙江省宁波市戒毒研究中心(第二门诊)

  4.浙江省海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浙江省绍兴市第四医院

  6.浙江省台州市立医院

  7.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浙江省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第二门诊)

  9.浙江省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

  10.浙江省慈溪市峙山医院(流动点)

  11.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

  12.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13.上海市南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14.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

  15.江苏省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

  16.江苏省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17.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江苏省常州市常武太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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