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