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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7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8年第17号)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以MSC.227(82)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的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Ⅷ(b)(vii)(2)条和198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198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附  录
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之附录的修改和增加

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

  1 在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第5节的第.4项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4.2项:
  “4.2 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

  2 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第3节中,在第4项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4.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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