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8年第17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以MSC.227(82)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的修正案。
根据《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安全公约”)第Ⅷ(b)(vii)(2)条和198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198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
附 录
1 在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第5节的第.4项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4.2项:
“4.2 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
2 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第3节中,在第4项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4.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