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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追加福建省受灾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追加福建省受灾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函
(林函资字〔2008〕15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追加受灾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请示》(闽政文〔2008〕203号)由国务院批转我局研办(办1470)。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追加你省2008年森林采伐限额500万立方米,出材量285.5万立方米,并等量追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其中:人工林282.7万立方米, 出材量154.8万立方米; 天然林217.3万立方米, 出材量130.7万立方米。 为保护森林资源,尽快恢复森林生态系统,请你省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此次追加的森林采伐限额为清理受灾林木的专项限额,由你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下达,专项使用。受灾县、市和单位的林木采伐指标要优先用于受灾林木清理,本县、市和单位采伐指标不足的,方可使用追加的森林采伐限额。
  二、要将受灾林木的清理与木材生产、森林经营、森林更新、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科学制定清理方案,确保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对道路两边、村屯周围、农林交错地带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以及容易引发森林病虫害的区域,要按我局林资发〔2008〕37号文的要求尽快完成清理工作。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清理受灾林木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具体措施,做到既能使受灾林木得到及时清理,又不发生乱砍滥伐、哄抢盗伐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林业工作站、调查设计队等部门要组成工作组,分片包干、现场指导受灾林木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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