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55号)


各保险公司:

  我会已于2008年4月30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保监发〔2008〕33号)。为确保保险集团编报规则的顺利实施,提高偿付能力报告的信息质量,现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偿付能力报告的报告主体

  为了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减少公司编报成本,除下列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集团编报规则的规定编报本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外,其他符合保险集团编报规则定义的保险集团暂不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3、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5、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要求

  (一)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在每年8月31日之前,报送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纸质文本和Word格式电子文本,以及半年度偿付能力报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

  (二)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报送下列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Word格式):

  1、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其中,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表还应单独报送Excel格式电子文本。

  2、所属境内非保险类成员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所属境外成员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按照所在国(地区)会计准则编制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3、所属境内非保险类受监管成员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如果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应当经过审计,则应当报送经审计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